解析:见《民法通则》第88条。该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今日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每吨150元,共80吨。履行期限从2001年3月1日到2002年7月31日,每月交付5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四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乙要求甲支付前四个月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同时,甲应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送煤的运费两万元。甲拒绝。请问乙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
A.乙有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
B.乙无权停止送货,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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