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因某省大通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0年11月11日诉至该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勇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1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李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发现李勇在上诉状中除坚持一审诉讼请求以外,还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李勇的起诉系无礼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添加上诉人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核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勇提出新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审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李勇应赔偿自己所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1李勇应该在2001年3月22日前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在题中所言情况下,原告无法行使上诉权是因为其受伤住院,属于有正当理由而耽误上诉的情况,应该仍有上诉权。原告应在伤好出院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决定给其顺延耽误的期限。
3本案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本案不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径行判决的情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2000年3月,甲区炼钢厂需要煤100吨,便与乙区贸易货栈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货栈组织供应,每吨一千元。同年4月,贸易货栈同丙区煤矿洽谈,向其购买煤100吨,约定货到付款。四个月以后,煤矿委托该区铁路货运公司将该批煤运到贸易货栈,但贸易货栈不久前被撤销。这时丁区发电厂声称与煤矿有债务关系,而甲区炼钢厂则认为煤是其向贸易货栈订购的,于是铁路货运公司将煤分别运送到炼钢厂和发电厂,两个单位分别接受了50吨煤。当煤矿向他们索取货款时,炼钢厂和发电厂各持理由拒绝。煤矿无奈于同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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