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13条。
【意思分解】
关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规则,应掌握:
1合同形式
(1)著作权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实施条例》第23条);
(3)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条例》第25条)。
2权利内容
(1)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的,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实施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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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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