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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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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8、1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是有关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考试难点、重点,故应予以仔细辩析、准确掌握。
1若无另外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申请专利权归开发人,委托人享有两项权利(第339条):
(1)免费实施专利权;
(2)优先受让权。
2若无另外约定,合作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为各方共有。重点掌握该共有关系内容(第340条):    
(1)优先受让权;
(2)一方放弃的,他方有权自行申请;
(3)放弃申请权一方免费实施专利权;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
3委托、合作开发完成的标的是技术秘密的,若无特别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不是共有关系,而是各方均可使用、转让。这一点上是有别于第340条专利申请权的共有关系的。
4注意第341条的但书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10、12条。

【意思分解】
以上是有关“技术转让合同”规定的重点法条。应注意:
1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留心包括哪四类合同(第342条)。
2重点掌握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制度
(1)有效期间(第344条);
(2)禁止受让人许可第三人使用(第346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归改进人(第354条)。 

【不要混淆】
第346条规定的是“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而非“让与人”。至于让与人可否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要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性质而定。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则让与人亦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普通性实施许可,则让与人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意思分解】
以上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重点法条。应注意:
1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的两类合同(第356条第2款)。
2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即在于提供一份合乎约定的报告,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在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由于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所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也不同(第359条第2款,第362条的第2款)。
3重点注意第359条第3款: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决策风险自负原则。
4掌握第363条:新技术成果权归完成人,其法理与第354条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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