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男)与谢某(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某多次与鲁某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1999年3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某的婚姻关系。
据此,请分析回答下列各自独立问题:
【问题】(单项选择)
1如果鲁某在1999年3月谢某向法院起诉前2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应当告知谢某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某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告鲁某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某送达诉讼文书
2如果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某怀孕已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做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某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3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问题一并作出
处理,判决生效后谢某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4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某听说鲁某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
司奖励了15万元,鲁某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
理。谢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某另行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中,鲁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谢某起诉到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鲁某失踪,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鲁某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所以选择D。
2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由于离婚是由女方即谢某提出的,所以不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即应选择D。
3考察婚姻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在婚姻案件中身份部分不能申请再审,判决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再审,未涉及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起诉,虽然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子女的抚养问题,但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等同于财产问题的,可以和人的身份关系相分离。A项符合《若干意见》第209条的规定,B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C项也不行,关于判决书中的笔误,涉及《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仅仅是判决书中的笔误不能说是判决书有误,D项笼统来说是对的,但针对这道题不合适。这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一并进行处理,谢某是就财产问题的处理不公正而提起的再审请求,而没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以D不合适。A是正确的。
4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涉及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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