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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确定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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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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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根据生效判决对B公司享有193817元的债权,但B公司未依判决履行上述债务。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B公司无力还债。现A得知B公司财产已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金额高达4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8月31日至2003年8月31日。2003年1月1日,B公司所在地因火灾事故而财产损失惨重。事后B公司即向C公司报案,C公司根据其调查确认的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以及其与B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拟定了理赔...[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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