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仲 裁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得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65~72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条。
【意思分解】
1注意涉外仲裁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法院管辖,注意地域与级别(第258、259条)。
2涉外仲裁中,可提请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国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换言之,涉外仲裁不存在专属管辖问题。切记!
3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不要混淆】
《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也可协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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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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