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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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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点:
  一、破产原因以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国有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效果(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法院受理前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受理后破产程序开始,应裁定驳回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结算业务,须经法院许可;对企业职工――保护财产及企业帐册)
  ④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为原告――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债务人为被告――尚未审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恢复审理;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装讣绦罄恚欢哉袢说拿袷轮葱谐绦蛑兄梗欢哉袢说谋H胧┯Φ苯獬?/p> 
  三、债权人会议
  1.组成(所有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为1个月或者3个月)人的组成,包括代位债权人)
  2.主席指定产生(法院必须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可以指定多名组成主席委员会)
  3.有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并主持。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的债权人要求时、法院认为必要时、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清算组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效力[一般决议双半数(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需要特别议决(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有效,有异议的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四、和解与整顿
  1.和解的条件(一般应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经法院裁定认可,也可以和解。)
  2.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后需要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程序导致破产程序中止
  3.整顿(国有企业破产中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上级主管部门在破产宣告前提出申请,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以股东会名义申请;整顿的终结:整顿期间不遵守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出现35条规定的5种情形整顿终结;整顿的期间不得超过2年;期满恢复破产程序的重新登记债权)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宣告后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必须留守企业;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可以行使。法院在宣告破产15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
  六、破产债权
  1.界定(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必须是无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了申报、必须是私法上的债权)
  2.范围以及哪些不属于破产债权(如罚款、罚金、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票持有人的股权、职工向企业的投资、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破产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与承包费、政府无偿拨付给的资金等不属于破产债权)
  七、破产财产
  1.界定(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人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2.范围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取回权的标的物、设定担保的财产、工会的财产、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顺序)
  八、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
  1.取回权(权利行使对象为清算组;应原物取回;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灭的,取回权人有权要求等价赔偿。破产宣告前毁损灭失的,取回权人应以直接损失申报债权,该债权为破产债权)
  2.别除权[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企业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必须破产宣告前(破产案件受理以前的6个月之前成立的)的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的、经申报确认的债权、占有担保物的可自行折价或者变价受偿]
  3.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的性质、种类、是否到期,均可抵消。行使时应注意应以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数额为标准抵消。)
  九、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宣告后留守人员的工资等属于破产费用)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得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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