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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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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讲解】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个:一个是双方返还,返还的范围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第二个是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三个是追缴,即在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特别提示】 注意区分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讲解】 要掌握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要注意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条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将来不一定会发生,而期限的到来是确定无疑的,只是时间的早晚罢了。例如甲的父亲死亡,就不是条件,甲的父亲是一定死亡的。但是,如果甲、乙双方约定:如果甲的父亲在2004年死亡就将房屋租给乙,这就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为2004年甲的父亲不一定死亡,甲的父亲死亡是一个将来的事实,但没有确定哪一年到来。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讲解】 代理行使权利时要注意: 
1.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有: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行为;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见《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间接代理规定。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代理人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关于代理权。这是掌握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以下准则: 
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要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要尽到职责要求。 
如违背以上准则,即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自己代理,即自买自卖的行为。代理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如果既做代理又充当第三方当事人,就违反了规则。 
②双方代理,如果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这种行为也属于滥用代理权。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这种行为直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请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四大构成要件:一是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二是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三是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行使代理权的准则;四是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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