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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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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关系

【重点法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以下4条为《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10、12条。

【意思分解】
无效婚、可撤销婚乃新婚姻法的新增重要内容之一,也会是司考重点考查的对象。应注意:

1无效的情形。
2无效婚申请宣告人。
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以下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之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的审理与判决
(1)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2)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
(4)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4可撤销婚的撤销权人:受胁迫方本人。
5有权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
6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
 ①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
 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财产处理
 ①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
 ②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③对于共同共有财产之分配,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
 ④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子女处理
无效、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于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关系,关于子女的抚养判决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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