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如何解决修订前后公司法在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政法英杰 2009VIP系列过关一班2009-03北理工¥9800
政法英杰 2009司法考试全程一班2009-03北理工¥528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特训保过A班2009-04北京大学¥16800
政法英杰 司考独家精华卷一高分班2009-04昌平¥800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1568

  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解决新旧公司法在适用衔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其中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在诉讼时效上的冲突就是很现实的问题。

  在时效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当属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违法决议的司法救济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对这个问题的相应规定就是:新公司法第22条和旧公司法第111条。

  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新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从字面理解,股东有权提起的诉讼是“停止侵害之诉”,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对于这种救济方式,原公司法并没有单独规定诉讼时效,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停止侵害”是法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这一方式属于事中救济。

  对于股东会的违法决议,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旧公司法没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显然,仅仅一句操作性不强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是无法真正保护股东利益的。

  新公司法对该条做了较大改动,针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以及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的瑕疵情形都作出了规定。其一,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内容无效,但对于这种无效的救济,却没有规定。是否应当比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二,规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这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60天。我们下面来讨论一下后面这种情形,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是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前做出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应当是旧公司法第 111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是2年。如果股东是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向法院起诉,那么其诉讼时效应如何确定?是适用《民法通则》的2年还是新公司法的60 天?

  有学者主张适用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60天,不过这60天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算的。这样好处是可操作性强,但是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必须明确对于发生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的违法决议,股东的诉讼时效可以顺延至2006年1月1日起60天。比如,违法决议是 2004年1月2日做出的,股东如果可以顺延至在2006年3月前起诉,则其实际的诉讼时效超过了2年。而且越接近2005年底的,诉讼时效越短。如此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股东们极有可能集中在2006年的前两个月向法院起诉,大大加重了司法系统的负担。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抹杀了实践中存在的差异。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作出判断。诉讼时效虽然从表面上看属于一个程序问题,而实质上却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胜诉权的问题,而且立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都体现在实体法中。对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应当以当时的法律为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所发生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股东们应当自违法决议作出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可预期利益。

下一篇: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5)06-0016-07
  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对于是否在用益物权一章中设关于空间权专节问题,又是立法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我想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从土地空间利用的发展历程谈空间权产生的背景
  空间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自古以来,土地一直是人类赖以生...[查看详情]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隐名合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下一篇: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
 相关新闻
·合同大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大全-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
·合同大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大全-国际商业合同
·合同大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合同大全:房屋租赁合同(B)
·合同大全: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大全:房屋租赁合同(A)
·合同大全:房产买卖合同·合同大全: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大全:聘用合同·合同大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
·合同大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合同大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
·合同大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A)·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