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灯具厂和莲花贸易公司均系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4月签订购销合同,莲花贸易公司购买英力灯具厂价值为35万元的灯具。后买方违约,拒不还款,卖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买方同意于同年9月15日前还清全部货款。9月25日卖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月初安海电器公司向莲花贸易公司追索已到期的买卖之债28万元,莲花贸易公司要求延期一个月还债,安海电器公司同意莲花贸易公司于10月底前还清债务。此后莲花贸易公司为了感谢安海电器公司,向其赠送价值2万元的滞销商品供其分发职工福利。莲花贸易公司于11月5日还清了所欠27万元货款。11月中旬法院根据灯具厂的申请,执行英力灯具厂诉莲花贸易公司一案,发现莲花贸易公司亏损严重,账面出现赤字。莲花贸易公司此时也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什么程序处理该破产案件?依何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调解书的执行是否继续? 3莲花贸易公司与安海公司之间的赠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本案所交待的单位中,哪个(些)单位在破产程序中应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 权是什么? 【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也可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中止对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莲花贸易公司与安海公司之间的赠送行为无效。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本题中,莲花贸易公司向安海公司之间的赠送价值2万元的滞销商品,属于破产无效行为。 4本案所交待的单位中,英力灯具厂在破产程序中应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解析】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执行程序以及债权人会议。 1破产受理程序的效力具体规定在《民诉意见》第2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有损债权人的一般利益、依法应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个别清偿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追回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3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言之,就是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债权人会议是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性团体。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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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8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块儿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199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199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