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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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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意思分解】 
关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程序,重点掌握实质审查程序,要点包括: 
(1)实质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发明的专利申请; 
(2)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随时可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的,视为撤回申请; 
(4)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 
(5)该发明已在国外申请过的,专利局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国外为审查申请的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6)专利局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合格,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7)前项陈述及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 

【意思分解】 
1关于专利权的授予,应注意: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之决定; 
(2)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办理的,颁发专利证书,并予公告。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弃权; 
(3)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生效。 
(4)授予原则:一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2关于复审,应注意: 
(1)对专利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2)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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