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虽然新法将发起人转让限制年限从三年降到一年,但是又增加了对公开发行前就发行的股份的交易限制。对公司高级人员的股份转让的限制也有所松动。不过增加了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的限制。同时授予章程更多的权利,可以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也算是为大大降低了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做贡献吧
重点1、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原法:此方面为作规定。
新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增理由:93年公司法在公司解散的制度安排方面的一项严重缺失是没有规定司法解散,这也表现出我国当时的立法理念局限于计划经济的认识水平,对于股东层面依据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没有关注,强调公司作为经济组织...[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