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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执行、财产清偿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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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
    (1)该行为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对乙的 限制并不能对抗丙,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2)A企业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3)A企业财产在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后用于清偿丁的债权,但不足清偿,尚欠22000元,该部分应以甲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清偿。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000元以及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用于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解题思路] 
    本题难度适中,要求考生对于法条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尤其是第(3)问。第(1)问实际上就是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内部限制对第三人的效力;第(2)问考查清偿顺序;第(3)问是本题最难的问题牵涉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本题尤为突现了司法考试对于重点法条的高度关注。
    [法理详解] 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参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3)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和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参见《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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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刑罚执行3年后(1996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何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其赌友纪某欠其赌债1万余元,日久不还,1999年5月的一天,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姚某家。然后请文才较好的姚某...[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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