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是一部法律产生的根源,了解当时的立法目的极其重要。提炼立法背景后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宗旨。万变不离其宗,再强的法律理论也避不开立法宗旨。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应用在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上,就可编出一个小案例。江平老师、李永军老师、隋彭生老师对立法背景应有相当的认识,可隋老师讲辅导课根本没那么多时间去讲深、讲透立法背景。这就靠自己查资料。最好找一个在工商局合同部门工作的朋友聊聊,他们对合同的变迁应有一定的认识。
出题老师往往将易混淆的合同编成小案例,让您一不小心就触雷。初学者多看看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合同的判例和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关于合同判例,对合同的本质会有一个模糊的认识。这认识在司法考试中会帮您的忙。因为出题者虽理论高深,但他毕竟不敢离开所在的法制环境去出题。
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路是靠实践走出来的。司法考试准备阶段当然没有太多时间让您一个一个合同法的知识点去背诵。何况光背法条也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这里介绍一个朴素的道理。您可以去超市购买一斤水果,然后设身处地的将买卖过程中的问题转化为合同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属于何种买卖合同等等,接着又转换为自己实际碰到的问题,这样形象的倒来倒去回味一下,会有益处的。
法律界中敢提合同法修改的专家,绝不是狂妄之徒,是真的有真才实学的。修改中提出的批评与反批评意见形成对立堡垒,我们静观其斗,会学到不少知识。其实严格说,对合同法的善意批评也是促进合同法成熟的途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何考得较为频繁,就是因为生活中出现了相应的问题。
十九、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性质
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8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3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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