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女儿人格、致使女儿服毒自杀为由,农民常玉川将岳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岳母承担赔偿责任。6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获嘉县史庄乡某村农民常玉川,现年65岁,其妻花景妮,现年39岁,二人1985年结婚,1987年5月婚生一女,取名常丹。花景妮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常丹出生后即随其外祖母王明兰生活至6岁,因需上学才随其父母生活。常丹系“希望工程”援助对象,因其在校热爱生活、积极向上、成绩良好,1999年曾荣获省、市妇联“优秀春雷证书”。为减轻家庭生活压力,常丹初中毕业后即辍学打工。2003年正月初七,常丹经姨妈花生菊介绍,到一工厂上班,因该厂让交押金,王明兰给她拿了300元钱。正月十六,因厂里不让工作期间穿高跟鞋,常丹在回到家换鞋时,不知何故常玉川不让她再去上班。正月十七下午,王明兰、花生菊先后到常玉川家询问常丹为何不去上班?常玉川与她俩发生了口角,王王明兰一气之下打了常丹一下。当天下午6时许,常丹服毒身亡。死前常丹留下遗书:“我现在对生活没有一点兴趣,生活好无聊!我是否还该活下去?整天面对着训教,面对着我妈的哭声,真烦!谁来与我说知心话?”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是常丹之死谁之过?从其所留遗书看,显然不是其外祖母打骂的原因。从其生活轨迹看,社会也尽到了能尽的义务。那么是何原因使常丹感到精神空虚、生活无聊?作为家长对孩子是否经常教育、沟通?学校在向学生灌输文化知识的同时,是否作到了先育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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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养育了十几年的女儿突然发现并非亲生,李某将前妻董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抚育费2.4万元及4万元精神抚慰金。昨天,朝阳法院正式对此立案。
李某诉称,他与董某于1988年10月结婚,1990年7月生下一个女儿。1998年9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归董某抚养。离婚后,双方因女儿的探视权再次走进法庭,法院判决李某每周探视孩子一天,董某不得干涉阻挠。2002年年底,董某再次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女儿并非李某的亲生女,要求解除两人的父女关系。经医学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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