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讲解】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的溯及力的规定。第二款中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搞清楚。专利权无效可与《商标法》的规定结合在一起记忆,二者的规定几乎是一样的。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在以下情况下宣告无效不具有追溯力:
1.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和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2.已经执行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但显失公平或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或转让费,并在恶意的情况下,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特别提示】 注意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其溯及力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讲解】 以上几条不是特别重要,主要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大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强制许可的类型有三种,一是不能使用的强制许可,二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的强制许可,三是改进专利的情况下的强制许可。这是
司法考试的热点,大家要注意。
2.强制许可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外观设计。
3.强制许可的内容必须支付报酬,具体数额由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专利局裁决。它不是独占的实施权,获得实施许可的人不得再许可别人实施,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许可别人实施。
另外还要注意,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都可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讲解】 本条是有关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须与产品结合在一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讲解】 本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特指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要注意必须是“新产品”。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讲解】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
第2款是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诉讼问题,是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专利使用费的诉讼,只能是权利人要求,没有利害关系人。
专利法中新增临时保护措施的问题,即可以在起诉前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讲解】 以上是关于非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规定。
第(一)项专利权用尽;
第(二)项有三个要点:1.是“专利申请日前”,不是公开日以前,常考;2.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3.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款行为仍是侵权行为,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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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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