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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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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中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因此,《行政许可法》成为以后司法考试中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法领域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而且,根据以往的规律,新出台的法律往往成为考试的重点所在。因此,考生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重点讲解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对行政许可应着重掌握的是其特征,因为这是行政许可与其他行为的区别所在。 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属于应申请的行为,行政机关依申请而作出;
   (2)行政许可属于赋权行为,内容表现为有权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
   (3)许可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设许可;
   (4)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采用书面证如数照形式。其中尤以须依申请而作出和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两特征为重要,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根据上述特征, 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特别是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后),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许可合法原则行政许可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含义是:
   (1)行政许可的设定严格依法进行;
   (2)行政许可的实施要严格依法进行;
   (3)依法意味着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公平、公正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在设定行政许可时,不能对个人和组织因地位、经济条件、来自地区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对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个人和组织实行歧视待遇。
   (三)便民、效率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包括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格式文本"、“当场受理"等都体现便民、效率的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其基本涵义是: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和申请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设定范围、设定标准和设定权限划分。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否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行政许可设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一定的标准。行政许可的设定需遵循以下标准: 不设立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决定,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经济主体自主决定,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就不应当由政府决定,即不设立行政许可。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存在“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竞争机制能够将经济活动调节好,而行政许可则属于政府干预的“看得见的手",它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需借助。因此,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社会存在着自我组织、自我直协调机制,因此,能够借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就不需要政府直接管理。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对需要管理的事项,有的需要事前控制,有的则需要事后监督。行政许可属于事前控制,但事前控制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而事后监督则意味着自由。因此,对于自由经济的市场来说,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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