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学习06年新《公司法》,备战
司法考试,搜狐教育频道与LG400合作,联合推出新《公司法》名师讲堂,名师讲堂将指导考生全面吃透新《公司法》,让大家胸有成竹的迎战06年司法考试!
《公司法》作为《民法》中“法人”一章的具体落实制度,关于法人制度的考察也是体现在公司法的考察中的,一般不再就法人制度独立命题。
2004年司法考试中,仅公司一个部门法就占据30分(客观题18分、主观题12分);2005年24分(客观题9分、主观题15分)超过了商法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值总和,其重要性由此可见。由于2005年11月,新公司法的出台,许多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作为2006年司法考试的重点是肯定的,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公司法》与其他商事法律联系密切,因此在复习时既要把握好公司法本身的知识点,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商事法律进行比较、联系。本法的法条可靠性很强,重点不是很突出,除了法律责任尚未考过外,其他部分都有出题点,所以复习时不可心存侥幸。尤其,本法中的许多数字也为司法考试的出题者所热衷,因此需要在复习时精确记忆,切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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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讲堂:新《公司法》总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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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2)公司权利和行为能力 |
(3)公司的分类 |
| (4)子公司分公司区别 |
(5)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6)公司的章程 |
| (7)公司债券 |
(8)公司财务与会计 |
(9)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
| (8)公司结算清算 |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12)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
| (13)股东诉讼制度 |
(1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15)关联股东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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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