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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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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导读】《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显著下降,但年均分值仍在26分左右。2004年《民法通则》部分分值为28分,其中单选题占7分,多选题占6分,案例题占15分。可见,该部分的考试方式主要转变为结合民法其他知识,以案例的方式出现。《民法通则》的考点主要集中在: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法人;物权;债权;人身权;诉讼时效等。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讲解】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继承利益进行了保护。 
2.注意出生时间的确定。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确定出生时间有一个优先顺序。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其中,户籍证明优先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优先于其他证明。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里注意《民法通则》24条、25条及《民通意见》36至40条中关于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及与自然死亡的区别。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讲解】 
1.要掌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语言表述要准确。 
2.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表述上的区别:“不能完全辨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即纯获利的行为有效。另外,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赠与物视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4.《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方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有效。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讲解】 
1.公民的住所为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2.如果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这条里需要注意的是《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其中有几点: 
第一,经常居住地的问题,要注意其例外,如在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要注意公民户籍迁出后未迁入另一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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