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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