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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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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2)房屋。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宗教用房不得抵押。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3)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4)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5)林木。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6)其他财产。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

  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五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抵押财产。依照担保法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置抵押,但耕地上的种植物,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设定抵押。

  2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

  B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C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其他债权人对抵押权的撤销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第69条之规定,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4抵押登记。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房屋或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权,林木抵押权,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机器设备抵押权。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但有两条例外:一是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者补办抵押登记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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