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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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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撤销权及撤销权行使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

  (1)本问涉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本案中,因戴瑜转让房地产给戴大忠乃无偿转让,因此,撤销权的构成不以戴大忠的主观恶意为必要,而以该行为有害债权为已足。据案情所述,戴瑜在转让该房地产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其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2)本案涉及撤销权行使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仍然可以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信赖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当事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得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是原权利派生权利,原权利不存在,抵押权不存在。本案中,戴瑜转让房地产给戴大忠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农业银行因信赖原先登记的戴大忠的房地产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依然有效,即不无疑问。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系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归戴瑜。该撤销具有溯及力,戴大忠自始对该房地产不享有所有权。根据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关系,如果原权利自始不存在,则派生权利自然消灭。但是在本案中,戴大忠在设定抵押权于农业银行之时,其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农业银行正是信赖此项登记而设定抵押权的,基于物权公信力原理,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信赖交付和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因此,以认可抵押权的效力为宜。农业银行主张抵押权时,所有权人戴瑜可以代替戴大忠偿还所欠债务而使其房地产上附着的抵押权消灭,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也可以在农业银行拍卖房地产偿还债务后,取得对戴大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债的担保概述

  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应明确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所有权保留,金钱担保主要是定金、押金,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定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2债的担保的性质。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3担保合同。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要式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从合同。

   实例演练

  1甲借款给乙1万元,乙与丙之间签订了一保证合同,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到期,乙无力偿还该借款,为此发生纠纷。对此,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

  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问题。依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补充了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甲向乙借款5万元人民币,由丙作为保证人,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此保证合同的性质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是单务合同B是无偿合同

  C是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从合同D是诺成性合同

  【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性质问题。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代价,故为无偿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性合同。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合同并不因保证合同无效而无效,故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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