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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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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54条。 

【意思分解】 
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及其相应法律责任,也是一重点,应予重视: 
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关于“使用”之定义)。 
(2)有下列行为的,各级“工商局”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也可由商标局撤销,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罚款: 
 ①冒充注册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 
 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权利救济 
 ①对商标局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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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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