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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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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的限制: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四)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探望权:
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
探望权中止事由:
(1)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 
四、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岁。
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二)收养人的条件:
1、无亲生、抚养子女。
2、有抚养能力。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养。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放宽条件:
1、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2、不受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3、不受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1、双方合意。
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的,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五)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2、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补偿。
 
[相关法条]
见《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二)》及《收养法》,略
 
[配套练习]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1999年卷二第53题) 
A.仅差两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答案与解析]
答案ABD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该法定年龄不得改变。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故AB皆为无效婚姻。《民诉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故D项属无效婚姻。法律无关于结婚动机的禁止性规定,故C项不构成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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