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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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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记忆]
一、结婚
(一)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三)可撤销婚姻 
1、成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期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债务承担:
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
(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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