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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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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

    分歧:

    一审认定王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王立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立跑回家拿刀和李广义对打是为了保护家人,系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立回家拿刀把李广义砍成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广义有很大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

    评析:

    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争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去医院治疗,李广义纠集一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一,主观上,王立仍有对李广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广义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王立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参与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李广义等人;第二,客观上,王立、李广义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李广义拿铁棍,王立拿刀,双方互殴,李广义受了重伤,王立受轻微伤,因此,王立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鉴于李广义到王立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一些,可以适当减轻对王立的处罚。

    此案涉及到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群众一般也这样认为,本案曾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来旁听庭审,判决后他们也认为谭某打到程某家里,王立后动手,是为了保护其家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对阻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属正当防卫。从刑法理论上讲,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警、躲避等方法处理。本案中王立没有采取正当措施阻止李广义的打斗,主观上有侵害李广义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斗行为,因此王立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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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00年1月30日下午,陈某持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如皋市搬经镇流动兜售粉丝,买主顾某认为上午向其购买的粉丝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陈某认为粉丝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因在当地销售粉丝已久,怕引起更多退货,为摆脱顾某的纠缠,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顾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陈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后造成右耳廓...[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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