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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离婚在美国的法律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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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美国的无过错离婚革命

  1969年,加利福尼亚成了美国(以及西方世界)第一个采纳无过错离婚法的州。《家庭法案》在这一年通过,并于次年生效。在此之前,加利福尼亚和多数州一样,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当事人的过错(精神病也包括在内),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证明因过错“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败”。1969年法案废除了以过错为理由的法律,用“婚姻解体”的诉讼代替了离婚诉讼,并把婚姻过错的证据宣布为“不恰当的”和“不能接受的”。

  加利福尼亚州的离婚改革还得益于1966年和1968年纽约州的离婚法改革。此前,纽约州在离婚法改革方面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一直停留在1787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起草的离婚法上。该法规定只有提出一方通奸的证据才可以离婚。1965年州立法机构举行了公众听证会,会上提出改革离婚法的报告。经过“认真慎重的策划”,平息了各种强烈的反对意见,1966年通过了离婚法改革法案。这个法案增加了离婚的其他一些“过错”理由,包括有损原告身心健康的虐待和遗弃对方两年以上。

  需要两年之久的分居时间无疑削弱了这一进步的现实意义,但把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就等于承认了离婚的无过错概念。从功能上看,把精神虐待作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也就默认了因人身原因离婚的一般有效性,因为一旦主张精神虐待就很难对它进行成功的反驳了。纽约州采纳了这些新的离婚理由,否认了200年来一直坚持的观念-对婚姻信任造成最严重的破坏是离婚的根本理由,它标志着对离婚法进行重大改革时代的到来。纽约州以后的改革有,1968年较易离婚被采纳,1970年无过错离婚分居的时间由两年缩短为一年。纽约州概念上的无过错条款已变成了实际上的无过错离婚理由了。

  第一个无过错离婚法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不久,1970年统一国家法律全国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统一结婚与离婚法》。该法再次确认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至于财产分割、配偶抚养和子女抚育等都被排除在婚姻过错之外。它是一个更激进、更全面与加州不同的结婚与离婚法。

  这些运动促进了全美离婚法的改革。从1971年到1977年,全国有8个州采纳了这个法案(有的是部分采纳),有24个州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某些形式。到1989年,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明确采纳了一些“当代无过错”离婚理由。

  回顾美国60年代、70年代对无过错离婚法的讨论和提倡者的论点,我们发现实行无过错离婚法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第一,它能减少离婚当事人的敌意与痛苦。

  历史已经证明,过错作为离婚的理由是无效的。正如主张无过错离婚者所言:“以过错为基础的离婚程序使家庭进入敌对的讼争状态,夫妻冲突加剧,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这不利于找到一条平静的途径,达到无痛苦离婚的目的。”

  第二,它有利于保持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在离婚诉讼中,捏造和篡改证据大量存在,以符合现行离婚法太狭隘的规定。承接离婚案件的律师并不认真考虑到处存在的压力,他们只是把一个可接受的假象归咎于家庭内的不和,而这常常伴随着离婚的请求书。在许多州,这样做的捷径是把离婚诉讼建立在离婚法精神受虐条款的规定之上。为了达到目的,律师建议委托人证明他一直受到诋毁,正经历着彻夜难眠的痛苦,或者制造一个打了耳光的假象(肉体受到折磨)。还有的律师帮助委托人伪造本州之外的居住地,这样就可以钻别州法律的空子。所有这些都已不是什么秘密。

  倡导无过错离婚者认为,应当维护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和尊严。无论是否采纳无过错离婚理由,“假的理由、假的居住地、串通共谋、伪证和虚假”必须清除。

  第三,消除书本上的法律与实际应用中法律的鸿沟,是实行无过错离婚法的主要原因。

  1970年之前,即使没有过错,借助阴谋和移居也可以达到离婚目的。在有些州,比如加利福尼亚,精神虐待是离婚的理由,因此95%的离婚案件都是这种理由。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单方面的、没有争议或双方同意的离婚占离婚案件的90%.事实上,存在着离婚的“双重法律”:一是书本上的(严格的以过错为基础的、敌对的)法律;一是事实上的(大家认可的、与利益无关和善于利用新环境的、肯融通的)法律。

  另外,法律的无能还明显地体现在不能超越法定程序予以执行,例如,不能强迫不幸福的夫妻生活在一起。实际上,还存在着不管合法与否事实上的离婚(“穷人的离婚”,“普通法上的离婚”)。法律不能有效地防止一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与他人组成(非法的)“家庭”。英国法律委员会曾指出,每年有近2万个儿童是婚外出生的,由于离婚受到诸多限制,他们的父母没有先费劲地与合法配偶离婚,就作为情人姘居在一起。所以,统计出确切的离婚率是很困难的。倡导无过错离婚者认为,实行无过错离婚法会使成文法与应用中的法相一致。

  第四,结婚与离婚的基本观念已经改变,无过错离婚比先前的法律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婚姻关系的当代含义。

  婚姻解体完全是一方的过错,离婚是对无过错方补偿的观念已被抛弃。正如两位批评家所说:“婚姻的破裂很少是一方的过错,若从两人之间较为复杂的相互作用来看,更容易得出人格是使之离异的主凶。即使把应受指责的一方考虑进去,确定谁主谁从也是不容易的,因为人们无法知道怎样的举动(难以确定的,甚至不是存心的)使争论中无辜的一方成为应受指责的。确定‘谁先出手?’是很困难的,比如你很难确定争吵中的孩子哪个是首先发难的。为了达到允许或不准离婚的目的,司法过程中没有人能够确定哪一种决定方式更公正。”

  可见,为了清除人们头脑中陈旧的关于离婚的过错观念,必须确认离婚是私人的事情。当婚姻已经破裂,并且双方都同意离异时,法律没有必要拒绝离婚。之所以说婚姻是私人的事情,是为了防止双方陷入不必要的痛苦。不向大众公开婚姻生活中最隐秘的、使人尴尬的细节,以免亵渎保守秘密的家庭精神。保护婚姻是国家利益,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就无需公开婚姻失败的内因来证明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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