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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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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21~125条。

【意思分解】
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区分两类借款合同,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两类合同在以下三方面均为不同:
1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第197条)。
2前者为诺成合同,后者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应为实践性合同。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贷款时生效,所以它又是单务合同,而前者为双务合同(第210条)。
3前者为有偿合同,这种有偿性不是体现在借款人的还本义务上,而是体现在付息义务上,后者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即当事人无支付利息的特别约定,视为无利息(第211条)。

【不要混淆】
1第211条第2款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最高限额,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倍为限。
另外,考生还应了解,我国法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
2注意《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关系:
(1)民间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
(2)若上述民间借贷明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
(3)若上述民间借贷未明定有还款期限,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催告期(或其恩惠期)过后,借款人仍不还款;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仍应予准许。

【重点法条】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应予了解,下面分别解析之。
1关于第200条。注意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行为的处理:不是无效,而是按实际借款额返本计息。
2关于第203条。贷款人的监督权。注意贷款人的三项权利规定,是司法考试出题者出题的便利素材。
3了解第205条付息方法。1999年律考曾以多选题形式考查过,类似的条文还有本法第226条(承租人支付租金方法)。
4第208条鼓励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是本法第71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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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意思分解】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类型合同,应掌握其概念及复杂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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