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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职能管辖、公开审理、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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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甲诽谤女工某乙一案,确认某甲犯有诽谤罪。4月15日,合议庭对此案作出宣判。4月18日,某甲的邻居某丙来到县法院,揭发了某甲于1995年3月2日曾强奸了其妻某丁一事。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某甲确曾因工作之便强奸某丁。于是于2002年5月2日对某甲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判处某甲有期徒刑7年,与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判处某甲有期徒刑8年。
    请问:
    (1)某甲诽谤一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
    (2)某甲强奸一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
    (3)假设某甲因涉嫌强奸,于3月10日被拘留,3月15日被逮捕。6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7月9日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以强奸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宣判后,某甲不服,于7月18日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0日进行了审理,改判某甲有期徒刑2年。问:本案处理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答案]
    (1)某甲诽谤一案在诉讼程序上错误。人民检察院不应对该案提起公诉,诽谤案是刑法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被害人某乙自己向县人民法院控告,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某乙失去行为能力而无法告诉的,县人民检察院或某乙的近亲属可以至县人民法院告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同样不能提起公诉。
    (2)某甲强奸一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以下错误之处:
    ①县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该案。人民法院只能受理自诉案件。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县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强奸案依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管辖的规定,属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某丙向县公安局报案,再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是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人民法院不应公开审理该案。
    (3)本案在处理上严格遵守了法定期间。
    [解题思路]
    本题第(1)、(2)题均考职能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诉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第(2)题还涉及公开审判问题。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故应掌握法定的不公开审判的情形。第(3)题考期间。重要的是掌握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理详解]
    (1)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而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除了管辖的分工不同以外,两种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程序也不同。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代表国家的意志,按照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自诉案件,可以由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代表自诉人的意志。而人民法院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这些程序都是公诉案件所不具备的。因此,如果将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起诉,就会剥夺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再进行调解。所以需把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2)①《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强奸案是普通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的犯罪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故对于强奸案,县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某丙向县公安局报案,也可在接受案件后移交县公安局并侦查,再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②《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是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该原则也有一定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3)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也就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期间主要有侦查期间、起诉期间、审判期间、上诉期间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某甲的强奸案的过程中均严格遵守了法定期间:
    ①《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一般期限为10日。本案司法机关于3月10日将被告人某甲拘留,3月15日将他们逮捕,拘留时间只有5天,符合上述规定。
    ②《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可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本案属一般案件,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某甲应该在逮捕后的3个月内提起公诉。本案犯罪嫌疑人3月15日被逮捕,3月16日起计算侦查、起诉期间,到6月15日提起公诉,没有超过法定3个月的期限。
    ③《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案人民检察院于6月15日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宣告判决,不到1个月,没有超过一审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④《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本案于7月9日宣判,被告人某甲于7月18日提起上诉,符合上诉期间规定。
    ⑤《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案仅用20余天的时间审结,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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