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妻子苏某于2002年1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前陈某购买了一张5注计10元的福利彩票。离婚三日后开奖,陈某中了八千元。苏某得知后要求分割奖金四千元,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笔者认为,奖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苏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故仍有权要求分割奖金。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应该明确,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定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
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苏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陈某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苏某与陈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陈某独自享有,故陈某在取得八千元奖金后,苏某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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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一农妇与丈夫争吵,赌气后自寻短见;其丈夫因考虑送医院抢救要付医药费,遂采取土方法施救。未见有效,他仍是见死不救。5月31日,当地检察院对韦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今年5月26日,武鸣县城郊某村29岁的韦某与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韦打了李一巴掌。当天下午1时许,韦从外面回来,突然看到李倒在院中,地上是一堆呕吐物且伴有浓烈的农药味。
得知妻子服毒自杀,为省钱,韦就将李抱到厨房,用水猛灌李。但李却说:“喝不下。”韦又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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