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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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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记忆]

一. 一般规定:

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c  追认:

(一)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d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f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g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并行的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的责任承担:

a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补充的连带责任

b  一人委托数人: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c  数人委托一人: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三.转代理:法律后果仍然归属于原被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

a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b  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

(一)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   “紧急情况”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c 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类型

效力

善意人资格

第三人权利

追认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撤销权

狭义无权代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未定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撤销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

1.   盗用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善意且没有过错。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五.  委托代理终止:

a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c  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注意是所有继承人都承认才行。

(三)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四)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d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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