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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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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法 
【导读】《婚姻法》历年考试分值不超过3分。2004年婚姻法部分只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各有一题,共3分。考生应将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结合复习。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讲解】大家要注意的就是婚姻自愿的原则和年龄限制。 
1.重点注意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理解。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在我国,不论是父系或母系的血缘关系,都在血亲之列;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三代以内是指:以自己为一代,由自己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不超过三代。例如: 
①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③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④女方的外婆与男方的奶奶是亲姐妹,问:该两人能否结婚?解析:第一,女方的外婆与男方的奶奶是旁系血亲,故女方与男方也是旁系血亲。第二,女方与她外婆之间是三代、男方与他的奶奶之间也是三代,故两人处于同代(俗称:辈份相同),两人与外婆、奶奶的血缘关系都处于三代以内。两人的血缘关系为第四代旁系血亲,在此条件下,两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登记结婚。 
2.结婚的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第3条规定的情形时,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特别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了对同居关系之诉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区别情况加以处理:①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②不管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加以处理。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讲解】没有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里面就涉及到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我国实行登记婚,婚姻关系经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之时开始确立;因为婚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办理婚姻登记不得代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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