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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笔记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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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管辖:
(一)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具有请求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特殊条件)
(五)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特殊条件)
(六)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d.期限:
(一)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e.  审理和判决: 
(一)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   可以调解(行政赔偿的特点):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原告负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四)   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五)   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f.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g.  审理期限:
(一)   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二)   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三)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h.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7.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是不同的程序,不能一起起诉
(1)前置程序: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2)复议程序:
a.  前置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1)中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b.  复议程序不适用于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所以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
a.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  赔偿委员会是设置于中级以上法院内部的一级独立机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负责刑事赔偿,不负责行政赔偿。
c.  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d.  是非诉程序,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其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再行申请。
8.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a.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b.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c.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9.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国家赔偿方式: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2)承担侵权责任形式(不能称为赔偿方式,因为国家不赔偿精神损失):国家机关对公民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而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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