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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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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问题。依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9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通常以依债权证券的交付,或者以订立权利质押合同一并登记的方法发生对出质权利占有转移的效力。

  10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对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领挂失,造成存款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股份、股票的质押。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但不及于股东人身权。

  12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质押。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13其他权利的质押。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

  十一、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应明确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予适用。

  2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积极要件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财产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占有的财产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享有留置权。其消极要件包括: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实例演练

  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占人可行使留置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问题。对扶贫物资和救灾物资不得行使留置权。同时,留置权也不能因侵权行为取得,故本题选项为C。

  3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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