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意思分解】 关于试用买卖,应掌握: 1试用期间约定不明时,由谁确定之(第170条)。 2试用期间内买受人购买与否的选择权。 3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的法律意义(第171条)。 【不要混淆】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15条。 【意思分解】 招投标与拍卖是订立合同的两种竟争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承诺规则。考生应注意掌握这两种方式各个阶段不同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 1招投标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第15条)。 (2)投标阶段 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若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5)签订合同。 2拍卖分为如下程序: (1)拍卖的表示 拍卖人的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2)应买的表示 意买人应买表示是要约。 (3)卖定的表示 拍卖作出卖定的表示即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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