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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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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配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出版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1权利  
(1)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依其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出版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修改、删节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3)转载权。除著作权人于刊登作品附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4)版式设计专有权。出版者有权许可、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该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5条)。  
2义务、责任  
(1)付酬义务。图书出版者以及转载、刊登作品的报社、期刊社对著作权负付酬义务;  
(2)依约定出版义务。图书出版者不依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承担违约责任;  
(3)通知义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付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前项“脱销”,是指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履行(《实施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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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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