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三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因此,夫妻双方虽是再婚,但仍应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婚假待遇。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按事假扣发相应的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再婚者享有婚假待遇的规定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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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K递交的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的起诉状。近日,该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涉外离婚纠纷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K的国籍系美利坚合众国,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起诉状表明,K与其美国妻子于1993年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K到重庆工作、居住,妻子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任务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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