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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看未尽抚养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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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是一在校高中生,1990年7月,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一直随其父生活。1995年11月经法院调解,从当年的12月起,李某的母亲每月支付给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由其父领取。1999年9月李某升入某高中学习,李父为其支付了入学赞助费10000元及每学期的学杂费、住宿费,每月支付给其至少230元生活费(包括李母每月支付的200元)。2003年 1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以其父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诉称,自入高中学习后,父亲将其撵出,吃住均在学校,假期也只能在亲戚家居住,其父应从1999年9月起每月支付给其抚育费600元,故至今已拖欠18000元,,要求法院判令其父支付拖欠的18000元抚育费。

  一审法院以其父已尽到了抚养义务和其已满18周岁,身体健康又无故不到校学习,已丧失了向父母索要抚育费的基件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诉请之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李父与李某系抚养与被抚养的法律关系,双方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无证据证明李父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且在李父母离异后,李某随李父生活期间,李父根据其收入的实际情况支付了李某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一、二审期间,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离异子女向抚养一方而非向未抚养一方追索抚育费的案件,故其较为罕见。当然,我们可以从案情中得出,由于李某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李父也确实尽到了责任,故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同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现提出并试予以探讨。

  抚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若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通过其他途径生活、受教育长大成人后,是否存在向父母追索抚育费的权利呢?

  一般来说,被抚养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它与合同中协议一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种有对价的承诺,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享有的,它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子女已获得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其被抚养的权利自然也随之消失。这时没有被父母抚养的子女如果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就会由于其债权的不能成立而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未独立生活期间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或学习而产生了债务,我们认为子女是可以要求由父母来代为偿还的,或者债权人也可要求由其父母来代为偿还。

  二、如何才算是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如在本案调查中,李某反映从其升入高中起,其父除了每月给其230元以外,其余皆不闻不问,且不准其在家居住,致使李某只能在学校或亲戚家住宿。如果该事实成立,李父算不算尽到了抚养义务呢?换一种情形,如果父母或父母一方保障了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的权利,但在精神上却无法给予正常的父母之情,这又是否算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呢?其间认定的复杂性导致法律一时无法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只要父母给予子女正常的物质生活保障和教育的权利,只要没有造成虐待,我们都可以暂时认为,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最后,笔者认为,为了保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社会群体应给以此更大关注的同时,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在此方面的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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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契约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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