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1568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模考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676
新 九 洲 08司法考试保过函授班电话预约北京大学¥660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模考串讲函授班电话预约北京大学¥60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卷四高分函授班电话预约北京大学¥600
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重点法条】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意思分解】 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1)首先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 
(4)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条】 本法第16、27、31~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1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2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 
3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 
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5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况(第32条)。 

【重点法条】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 

【不要混淆】 
1杀害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的主观形态均为故意,但后者限制了动机,前者无此限制。 
2虐待被继承人的要求情节严重,遗弃行为无此要求。

下一篇: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二章 法定继承

【重点法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查看详情]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三十)
下一篇: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相关新闻
·2006司法考试冲刺重点难点(民法学)之代理概述·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六)·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三)·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一)·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四)·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三)·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五)·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