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1日上午,李某携6岁女儿蓓蓓(化名)到淄博某商场购物。10时 58分,蓓蓓独自一人来到三楼自动扶梯入口处玩耍,大约5分钟后,不慎钻入扶梯传送带外侧与墙壁之间的空隙,并被传送带带出,摔至商场负一层楼下,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头面部裂伤。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蓓蓓受伤后,被送至淄博市某医院进行了救治,至4月1日骨折部位好转,头面部裂伤治愈出院,商场垫付了蓓蓓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张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伤害事故中,蓓蓓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事发当时只关心购物,致使年龄只有6岁,对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认知能力较弱的女儿在一段时间内脱离其监护范围,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对蓓蓓所受到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60%)。而商场由于在自动扶梯外侧和墙壁之间未设置安全设施,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因此,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40%)。蓓蓓受伤后,精神上造成痛苦,要求商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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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2000年4月,双方又签订一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涉密风险金6000 元。去年4月,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同意。同年5月,原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归还涉密费6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9万余元等。该仲裁委员会于7月10日作出裁决:上海某化工厂归还邹某涉密费6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650元。原、被告不服仲裁裁决,均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自...[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