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
[问题]
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此处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水上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而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对铁路、空中的交通运输巳作专门规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成立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是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2)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3)必须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且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即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酒后违章开车,过失将人撞成重伤、但由于心中害怕而置被害人不顾径直开车返回单位,致使被害人因末得及时救助流血过多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应依法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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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上午,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
[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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