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篇 执行程序3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政法英杰 2009VIP系列过关一班2009-03北理工¥9800
政法英杰 2009司法考试全程一班2009-03北理工¥528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特训保过A班2009-04北京大学¥16800
政法英杰 司考独家精华卷一高分班2009-04昌平¥800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1568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87、30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40、60~69、88条;《海诉法》第21~24条;《名誉权解答》第11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及《执行问题规定》都有大篇幅的规定。考生只须了解。我们在这里举其重点,提醒大家掌握。
1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则(第221条),应注意以上三个用语即代表着法院的权限范围。
2搜查规则着重注意各种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民诉意见》第287条)。
3查封、扣押财产规则也要注意不同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第224条)。
4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规则(第229条):
(1)院长签发公告;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3)签名、盖章问题;
(4)强制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
5了解《执行问题规定》第40条内容。执行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应由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金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6综合《民诉意见》第300条及《执行问题规定》第60~69条,注意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系列规定,并注意该制度与《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区别。此为司法考试重点。
注意:(1)第三人无异议才可强制执行;第三人只要提出异议即不得强制执行,无须审查。注意不属于异议的情形。
(2)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所为放弃债权、延缓债权期限行为无效,在第三人无异议时可执行。
(3)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执行规定》第67条)。
(4)不得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强制执行。
7了解《海诉法》第21~24条的内容。
8掌握侵犯名誉权案件侵权人不执行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执行措施:
(1)公告、登记等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示;
(2)上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
【 意思分解】
1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与支付迟延履行金规则(第232条)。
2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民诉意见》第293条)。
3双倍补偿损失问题(《民诉意见》第295条)。

下一篇: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篇 执行程序4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查看详情]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篇 执行程序2
下一篇: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篇 执行程序4
 相关新闻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讲义: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最后冲刺必考知识点大放送民诉篇·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试题简评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二)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一)·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6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5·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篇 执行程序4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