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但有的夫妻离婚后却不能正确对待探视子女的问题,因而引发纠纷。最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男方拒绝前妻探视女儿,被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罗某与前妻陈某是2003年2月在泸县的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罗某抚养。后来,罗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妻偶尔去探视女儿,罗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为此二人经常吵得不欢而散,彼此开始仇视,对女儿的伤害更加严重。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前妻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8条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罗某拒绝前妻探视女儿,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加之罗某对女儿的关心较少,其女儿也愿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等原因,因此,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女儿,罗某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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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大早,阿干镇的许多人发现,在阿干镇下街马路的电线杆上,贴了许多“启示”。内容是因儿子考上大学无法供其上学,妇女愿卖身挣钱。而“启示”中的当事人称根本没有这回事,他们认为有人故意损害名誉。目前,他们已向阿干镇派出所报案。 女街坊卖身供儿上学 昨日上午10时许,家住阿干镇的石女士通过本报热线8119000向记者报料称,昨日早晨她一出门,看到有许多人围在自家对面马路的电线杆前议论纷纷。电线杆上贴着一张白纸,似乎贴上去不久。她仔细一看...[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