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能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2、6条;本法第56、57条。
【意思分解】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4)美术、建筑作品;(5)电影作品,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6)图形作品、模型作品;(7)计算机软件。
注:上述作品中,杂技作品、建筑作品均为最新修正内容,首次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列。
2无著作权的作品
(1)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