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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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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三种情况;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即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如何理解“直接结合”是一难点,认定标准一般包括两点:一是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二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如上述例4中的数人过失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仅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区别:若为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间接结合”成为关键。应注意的是,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可概括如下:

  1.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2.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3.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

  4.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5.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例1】行人甲于某晚骑自行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他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一辆卡车,甲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乙建筑公司在该路段路边施工,挖了一个很深的坑,未设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于是甲连车带人掉入深坑,人摔伤了,车摔坏了。

  本例中卡车司机与乙公司的各自过错行为均非针对甲的,即绝无通谋谋害甲的意思及其联络,但两行为在特定的时空偶然性地发生联系,共同促成了甲人财受损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卡车司机与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要强调的是,“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按份责任。对于过失程度判断的基本原则是:重过失>一般过失;一般过失>轻过失。该《解释》第3条第2款使用的是“过失大小”而非“过错程度”,是有深意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如果行为人之一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故意,那么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即被阻却。此种情形下属于该故意行为人的单独侵权,不再存在所有行为人按份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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