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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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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解释》第3条的这一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框架内合理扩张和变更了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理论关于共同侵权须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的主流观点。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如果两个以上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同一,共同侵权即告成立。这属于传统的标准的共同侵权。但依本条共同侵权并不限于此,即便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要各该行为直接结合而表现为行为竞合,仍将构成共同侵权。

  该《解释》第3条第2款还明确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第一次明确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

  知识点及实例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共同加害行为,结合该《解释》第3条规定,民法理论上的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可用下图来表示:

民事侵权行为
图1

  依上图,就“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而言其本身又可分为两类:

  1.直接结合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间接结合的,成立“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成立按份责任。

  上述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各种形态,均可举例示之。

  【例1】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例2】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送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例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使予以转载。

  【例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某市区十字路,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丙左右前后躲闪不及,甲、乙两车将丙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

  【例5】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乙、之女丁下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

  【例6】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设例5中乙与丙厮打过程中,乙之妹丁亦下班回家,丁上前递给动钢刀一把,乙持刀将丙砍伤。

  【例7】共同危险行为:设甲、乙、丙各持一大小相同的石块向居民楼下投掷,不巧其中一石块正中路过此地的丁之脑门致丁重伤,但不知三人谁投掷的石块击中了丁。

  以上各种形态的侵权行为均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导致的责任方式是一样的,即各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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