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担保——非必要性;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范围(意106);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4)裁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经审规定16)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第102、103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诉100、105,意117、112、157)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期间与送达
1、期间的一般理论(诉75)
(1)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2)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
A、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B、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C、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3)期间的顺延(诉76)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注意:必须是耽误期限,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上述事由也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
2)当事人申请;
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的顺延(诉248、249)
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期、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均为30日,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注意:这里申请顺延期限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2、送达(诉78、79)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注意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2)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六、一审程序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只要求明确,不要求正确)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要求具体,不要求正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正确)
2、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1)一事不再理
基本内涵:对于同一案件已经正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立案,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的两种情形:(意见142、144)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包括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一事不再理的两个例外(意见150、152)
①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②增加抚养费案件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离婚、收养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撤诉、维持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意见第153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一审的审理
反诉
反诉的条件
A、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B、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
C、必须在本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D、应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的提出
D、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A、一审的调解
1、调解书的制作(民诉法89-90)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