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这是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权 利 义 务
民事诉讼原告
1、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对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1、依法...[查看详情]